舌吻5秒快閃 繼父不算猥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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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化縣廖姓男子與前妻十三歲的女兒同床共眠時,趁少女不備抱住「舌吻」,被依強制猥褻罪起訴;彰化地院合議庭三名女法官認為,舌吻時間約五秒「非常短暫」,少女還來不及抗拒就結束,不構成強制猥褻,判決無罪。 檢察官不服上訴,指少女被舌吻時,曾極力推開對方。這一抗拒動作,顯示少女對舌吻明顯厭惡或羞恥感;法官認為廖男親吻少女僅約五秒,時間短到少女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侵害,進而判決廖無罪,顯有違失。 判決指出,少女母親與廖姓男子(四十七歲)離婚多年;去年九月,少女與母親到廖在彰化住處暫處,平常三人同睡一床。有一晚少女母親還未回家,廖男先進房睡,少女看完電視後也進房,和廖背對背而睡。 少女開庭時說,睡夢中,廖突然將她的肩硬轉過來,把舌頭伸進她的嘴巴,她叫了一聲「你要做什麼?」將廖推開,廖即放手向她道歉離開。她在母親返家告知此事,母親隨即報警。 廖姓男子否認舌吻少女,辯稱因前妻還未回家,他見少女一直哭,為安慰對方親了她臉頰,但廖的說法未通過測謊。 法官詢問少女,廖姓男子抱住她時,有沒有抗拒?少女說,起先她以為廖要幫她蓋被子,所以廖突然抱住她時,她還沒弄清楚發生何事,來不及反應,直到廖將舌頭伸進她嘴巴「才將他推開」。 合議庭三名女法官認為,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是「需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」等強制手段猥褻,才能論罪,廖親吻少女僅約五秒,在極短暫時間內,少女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侵害。 廖的行為僅是讓少女不及防備「突襲性的騷擾行為」為性騷擾,不構成強制猥褻罪,而性騷擾是告訴乃論,但少女母親並未就此提告。 檢察官認為,少女被舌吻的五秒鐘,就是處於「不能抗拒」的情形,且少女有推開動作,表示已違背她意願;且舌吻在客觀認定上即足以刺激或滿足人的性慾,是明確的猥褻行為。 我的評論 根據上文廖親吻少女僅約五秒,在極短暫時間內,少女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受到侵害,對照去年許旭聖法官判決襲胸十秒無罪一案,曾發表襲胸幾秒根本不是重點的評論,兩套標準是不是讓人為之氣結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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舌吻無罪》女法官判無罪…在長短不在感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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廖姓男子舌吻前妻女兒,彰化地院合議庭三名女法官認為,時間不到五秒,少女來不及「抗拒」,判決廖無罪;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郭麗安說:「這種判決實在太離譜,法官應該來上課,加強性別意識訓練。」 彰師大心理學博士郭麗安說,男子舌吻前妻未成年女兒,不能因被害人反應時間不足,就認定無罪行或犯意不存在,重要的是被害人的感覺,而不是「秒數有多少?是不是短暫。」 彰化地院一名男性法官說:「哎!舌頭都伸進被害人嘴裡了,怎麼不是猥褻呢?」只要違背當事人意願下,侵犯代表個人的性徵如私處、胸部、嘴巴等,當然是強制猥褻。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慧瓊說,性騷擾防治法施行後,法官對強制猥褻罪中「是否違反當事人意願」,常造成判決結果不一,希望相關單位可以「統一見解」。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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